为破除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加速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全国各地纷纷出台充电桩补贴政策。

根据高工电动车网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19个省市明确了充电桩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在建设补贴方面,大连给予的补贴力度最大,按照建设场所和充电桩类别(交流、直流、交直流一体)不同,最高补贴800元/千瓦。同时,对于集中式充电站建设,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给予总投资20%的财政补贴。

在运营补贴方面,云南、潍坊、长春、恩施等省市提出,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以下为各省市充电桩补贴标准:

广东省

建设规划:到2020年,广东将建成充电站1490座,站外分散式充电桩35万个。

补贴标准:2011-05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换电设施,要求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但直流充电桩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不高于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60元/千瓦予以补贴。

对省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给予平台设备投资及相关研发费用补贴500万元;2011-0520年每年给予平台网络运营补贴100万元。

广州市

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广州将规划建设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充电桩2.6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设施3万个。

补贴标准:在充电设施建设方面,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补贴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补贴150元/千瓦,换电设施项目补贴2000元/千瓦;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桩(单个换电工位)补贴上限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

中山市

建设规划:到2020年,中山市新建充换电站106座以上、充电桩2万个以上。

补贴标准: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其中,2018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100元/千瓦予以补贴;2019-2020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60元/千瓦予以补贴。加氢站的补贴标准:100万元/站。

北京市

建设规划:2011-0520年需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约43.5万个。其中,社会公用领域,按照公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1:7的要求,需配建公用充电桩6.5万个;私人自用领域,需配建充电桩36万个;公共专用领域,坚持充分挖掘自有场站空间资源和高效利用社会公用充电网络相结合,公交、物流、公务、出租等领域配建公共专用充电桩约1万个。

补贴标准:以充电设施功率为基准给予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其中7kW及以下充电桩补贴标准为0.4元/W,7kW以上充电桩补贴标准为0.5元/W。

补助对象及范围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11-05-02日(含)之间投运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

河南省

建设规划:到2020年,全省要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10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10万个,满足超过35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补贴标准:按充电站内安装的主要充电设备(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式变压器,充电柜)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补贴对象为:给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站和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公共用途的充电桩群。

西安市

建设规划:到2020年西安将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4.28万个,满足4.53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补贴标准: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证》、近两年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

莆田市

建设规划:到2018年底,每个山区乡镇建设不少于10个充电桩,其它乡镇建设不少于15个充电桩。

补贴目标:在充电桩建设方面,在省级充电桩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等额奖励补助。2011-0520年,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连续三年予以奖励。

岛上居民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5000元;对具有莆田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且在莆田上牌的,以发放充电卡方式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1500元,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补助;本市持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在莆田地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3000元(享受此优惠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到其它城市)。

漳州市

建设规划:2018年,漳州计划在全市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200个,实现高速服务区充电桩全覆盖。

补贴标准:对于按照标准新建的新能源公交车充电桩项目,按照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

大连市

建设规划: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应100%建设充电桩等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补贴标准:对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充电设施投资30%的财政资金补贴,并设置补贴上限: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最高补贴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最高补贴300元/千瓦;对全市城市公共服务单位配套开放停车场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充电设施投资的40%的财政资金补贴,并设置补贴上限: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最高补贴8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最高补贴400元/千瓦;对建设集中式充电站,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总投资20%的财政资金补贴。

云南省

建设规划:到2020年,规划建设超过350座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中,公共充电站74座以上,公交车充换电站100座以上,出租车充换电站62座以上,城际快充电站52座以上,换位物流车专用充电站42座以上,景区充电站20座以上。规划建设超过16.3万个分散式充电桩,其中,公务车与私家车专用充电桩14.8万个以上,分散式公共充电桩1.5万个以上。

补贴标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潍坊市

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潍坊市需要新建公交车充换电站66座,出租车充换电站35座,物流环卫等专用车充电站40座,城市公共充电站30座,充电站总计171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7900台,公务与私人乘用车专用充电桩42600台,充电桩总计50500台。

补贴标准: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唐山市

建设规划:暂未查到该市相关规划。根据河北省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其中,公用充电站1533座,充电桩25730个;专用充电站437座,充电桩39895个。

补贴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城市电动公交车仍维持每千瓦时0.60元;其他电动汽车由每千瓦时1.35元降到0.90元。上述价格为最高限价,充电服务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下浮。

长春市

建设规划:至2020年,长春市至少建设充电站17座,换电站11座,电池配送中心2座;至少建设500个公交车充电桩,4900个小型车公共充电桩,3.1万个小型车专用充电桩。充电桩数共计3.6万个。

补贴标准:在基础用电方面,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长春市现行实施峰谷电价的范围执行。

苏州市

建设规划:2018年,苏州市将建设充电桩2245个。

补贴标准:苏州对纯电动客车(12m)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价格1.44元/千瓦时;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价格1.90元/千瓦时。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0日起执行。

恩施市

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充电站8座,其中城际快充设施2座,建设充电桩3000个。

补贴标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其上限标准为0.59元/千瓦时(含税)。提供慢充充电服务的,在上限标准内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确定的具体价格的75%收取。

三亚市

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计划建设充电桩5753个,其中结合公交、出租、环卫与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停车场所,新建超过389个充电桩;在居民区、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建成超过4199个充电桩;在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公共场所,建成超过1165个公共充电桩。

补贴标准: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不包含电费),上限标准如下: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为0.80元/千瓦时,其他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为1.00元/千瓦时。

青岛市

建设规划: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充电站200座、充电桩49000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补贴标准: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65元/千瓦时。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东营市

建设规划:到2020年,东营市将建成充电站41座、充电桩16550个。

补贴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车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汽车为0.65元/千瓦时。以上两项充电服务费价格均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南宁市

建设规划: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原则,积极利用购物中心、机场、停车场、车站、码头、公园、社会停车场、路边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地下空间等现有场地和设施,合理布局,推进充换电及加气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配套及服务。

补贴标准: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充电度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度0.7元。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自行下浮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该收费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11-05-02日。